6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
65.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3.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上述范围内技术的所有权,5 年以上(含5 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自2015 年10 月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
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4.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第二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62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82 号)
66.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上述所称技术,是指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权利人依法就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2.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上述技术的所有权,或3 年以上(含3 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和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2.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上述技术的所有权,或3 年以上(含3 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和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相关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包括: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昌平园。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