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给临时工结算工资的支出,按什么进行财税处理?
一、企业与临时工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进行财税处理
1.存在雇佣关系的表现:
同时——签订了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按月定期支付报酬(例:按月支付报酬的保洁人员)
2.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社保处理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5.会计处理临时工工资应当纳入职工薪酬核算,而与正式职工一样。
二、企业与临时工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进行财税处理
1. 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表现:
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例:按次支付报酬的保洁人员)
2.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提醒】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3.企业所得税按照劳务费税前扣除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按规定提供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未超过起征点的不需要代开发票)
4.社保处理不属于社会保险基数
5.会计处理按照劳务报酬/劳务费核算,不纳入职工薪酬核算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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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
单位聘用临时工期间,需不需要给临时工缴纳社保?
一、与临时工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若临时工与企业:
1.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
2.按月定期支付报酬。
——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以及个税。
举例来说:
公司的保洁、保安人员,虽然这个岗位人员变动性很大,但是如果公司平时就固定存在这个岗位,并且员工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存在实际雇佣关系并且有一定连续性,应该按照工资薪金处理,并且需要给这些员工缴纳社保,当然如果这些员工已经其他单位交过一份了,就不需要再重复交纳。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二、与临时工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
1.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2.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3.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
——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劳务费处理。
举例来说:
企业办公室装修临时找来的搬运工,企业一般是不会固定设置这些岗位,员工提供的也不是连续性的服务,这类员工提供劳务需要去税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凭劳务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
劳务费虽然也是人工费用,但是和工资薪酬分开。劳务费的金额是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的。
接受劳务的企业不需要为提供劳务的人提供社保。
这类员工提供劳务需要去税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凭劳务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3、被劳务派遣员工
被劳务派遣的员工的社保应该由谁缴纳关键要看当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如果合同中约定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工资,并且缴纳社保的,那么该情形下用工单位与被劳务派遣的员工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也不需要承担社保,并且如果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可以一旁协助。主要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以和用工单位协商赔偿事项。
政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4、退休返聘的员工
退休人员返聘分两种情况:
1、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同时满足以上4个条件,则退休返聘人员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2、兼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累计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退休后再任职是不需要再缴纳社保。
所以无论是按照“工资薪金”还是“劳动报酬”,企业都不需要再考虑要为退休返聘员工缴纳社保的。
政策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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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
支付临时工的支出能否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一、存在实际雇佣关系,有固定工作岗位,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若是公司与这名临时工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任职关系,而且该名临时工具有固定工作岗位,那么支付临时工的搬运费1200元可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本月可以用工资表的形式来支付,并按照“工资薪金”项目代扣代缴个税;
二、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临时性事项支出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劳务费”
若是公司与这名临时工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任职关系,就是临时性的事项而支付临时工的搬运费1200元应计入“管理费用-劳务费”,应取得个人去税局代开的劳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并按照“劳务报酬”项目代扣代缴个税。
提醒: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工资”项目具备这三个特点:
①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②在单位有“职位”或“岗位;
③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
但是,“劳务费”项目不具备上述这三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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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
给临时工付的钱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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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
给临时工付的工资没有入账凭证,该怎么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底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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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
支付临时工工资产生的费用,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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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七:
“临时工”取得的收入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报表填报?
(1)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需要注意的是,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并作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