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例2:某酒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1月份取得住宿收入价税合计金额为212万元,当月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10万元。该酒店符合享受免税政策的条件。
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12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
免征增值税进项税不予抵扣: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
将减免税款结转至“其他收益”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2
贷:其他收益 12
按照财政部答复,直接减免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均应转入“其他收益”,而不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虽然计入其他收益和计入营业收入,对利润总额的影响一样。但不计入营业收入,也就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计提基数,对企业所得税还是有一些影响的。